从上述几个文件和法律修正案可以看出: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缉私警察队伍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适用走私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权时无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在此事件中未履行应尽法定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设立新的警察队伍、执行刑事法律职责是否有权修正法律的权限根据《立法法》的做法也值得商榷。
就行政权而言,行政权代行刑事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权力扩张,但是,国务院、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集体从事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至少可以说显属不当。但是,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事后予以立法确认,也显然于法无据。从权力的实施来看,海关总署设立缉私警察队伍也无法预防海关内部的走私腐败,“远华”走私案即是一例。这样的事例无疑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上述事例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的行为结果,地方和部委中有关此类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这将不利于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律信仰的危机。
(二)行政体制的磨合
当下,执政党在千方百计地寻求科学执政的途径,这对于中国目前的行政权配置处境来说是一大契机。那么,行政权的配置是当前体制问题的最重要环节。
地方行政权的配置。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与其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倒不如说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因为除了主要领导外,政府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的配备和管理主要是地方党委,这样的体制是造成地方权力过大、行政权配置比例失调、全国政令上下不通的主要原因。地方党委拥有除军事权力以外的全部公权力。原本组织法的立法原意是希望地方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地方公权力的义务,结果导致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往往是因为地方党委甚至是某一个主要领导的腐败所致。接连不断的“彭水诗案”在全国各地上演,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地方领导“献媚”的结果。
地方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究竟为谁负责?行政法在探讨公权力制约问题和组织法问题上一直没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在确保执政党地位的前提下,应该迅速发掘一条有效限制地方权力的途径。同时,笔者认为,改变司法地方化是行政法要着重研究的任务之一。中央财政已经具备了支付全国司法经费的条件,没有必要依靠地方财政来解决。司法机关从地方权力机构里独立出来,不听命于地方、不吃地方财政,直接为法律负责,也是制约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垂直管理机关的管理,垂直管理机关处于监督真空之中的处境应该迅速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