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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发展的理论反思

  

  2.包括权贵资产阶级在内的行政权持有者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层面上代表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对矛盾体。如何切实研究这个矛盾体的关系,解决这对矛盾是行政法不可回避的任务。


  

  在经济管理方面。保证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不变的考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保证全国经济总体掌控在政府手中,尽管运行质量不尽如人意,但是可以确保国有企业的规划、用人、效益分配等权力掌控在行政权持有者手中。第二,对征税和监管能力的信心不足。尽管股份制和有限公司制是已经被历史和经验确认了的经济有效体制,但是行政权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收缴税收的信心不足,担心不能满足或超过上年财政收入,引发赤字。第三,煤炭、电力、金融、等能源型经济集团之间的博弈进一步激化。第四,国有企业的特殊优势进一步引发不公平竞争,与民营、外资、个体企业矛盾加剧。第五,某些行政潜规则的作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是安排干部的理想场所,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机会随时回到公务员队伍担任高官,且在企业期间收入不菲。国有企业往往也成了一些高官、权贵的自留地。


  

  为了弥补经济运行方面的缺点和漏洞,行政体制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相应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发改委、国资委及相关部委均被赋予了管理企业的职能,有些职能互相交叉;为了预防地方腐败和不当干预,行政机关的垂直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权进一步集中,直接导致权力过分集中的隐患,不时出现腐败大案;统一管理事项中地方和中央的职能交叉,导致行政成本进一步增大;腐败面的进一步扩大,司法机关的可信度持续降低;工会等组织的能力薄弱,持续引发了数量不小的群体事件等等。


  

  三、行政法的实践反思


  

  虽然建国的历史仅有60年,我们已经发生过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严重的不堪回首的惨痛教训。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基本制度出了什么问题。而我们需要反思的最基本的几个难题是:


  

  (一)法律信仰的危机


  

  法律归根结底是需要有人信服的,否则就失去了法治的基础。那么,首先是立法者要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价值上遵行一定的规则,决策者遵行一定的道德价值,才会制定出具有令全社会认可的法律。然而,现实立法上却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试以2000年7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例。


  

  1998年7月9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缉私警察队伍,并下发《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 53号)。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办函[1998] 5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年742号),1998年下发之日起执行。1999年11月5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9年748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修正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二款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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