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权与公民权的悖异
政府所追求的效率与民众所要求的福利是一对矛盾体,这就导致了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的“西体中用”方略造就了权贵经济和新华侨经济的产生,使普通民众的公民权大大缩水。[8]行政法要当好这个矛盾的调停人,首先应该透彻分析这对矛盾的最基本成因,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1.深度分析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国家财富所有权的监管问题。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语言上容易被认为是一个虚置概念。因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这里描述的所有权与具体的公民无关,容易被公民理解为生产积累的财富,除了自己所得的以外,财富分配与纳税均与自己的权益无关;国家公务人员从法律上仅对上级负责,因为在其心目中普通公民对自己的工作是否认可,事实上与自己的薪酬无关;从实际的经济运行来看,法律里描述的“国有”既不是“人民所有”,也不是“执政党所有”。由此,这也就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实际虚置。
某些行政法进行了有选择的“西体中用”,使这个虚置的国家财产被一些权力持有者合法的据为己有。利用国家清理党政机关、军队开办企业的时机,把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利用改制等方式,依靠自己掌握行政权的优势,采取“零买断”等方式占有优势资产,把不良资产留给政府;利用虚假“引进外资”等方式兼并、控制具有稀缺资源的国有企业,持续取得合法收入;一些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官员实现“以权孵企”后,直接辞职成为企业家或高级经理人;利用外汇、出入境、公务员管理等行政法的漏洞,把家属和资产输出国外,躲避风险,自己在国内做“裸官”,有民谚曰:昔人已乘护照去,此地空余公民权。以上种种方式,都与行政法立法照搬、沿袭西方法律有关,起草者有意无意地回避或忽略了国家财富的监管缺位和公权力限制问题,立法者往往也因为自己的身份、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展示出了行政权行使中比较微妙的一面。
与权贵资本主义[9]的“修心养性”对应的是普通民众一直在孜孜追求自己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最基本的构成元素是财产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因加快推行城市化的进程,导致大批农民失地。地方政府与房产商的利益竟和导致房价剧烈升高,被城市化的农民和普通市民不得不成为高房价的买单者。产业工人的廉价劳动力价格则成为吸引外资的最有力招牌。同时,这些微薄的劳动力价格又要随着产品的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而波动,成为国际市场商品价格的晴雨表。与此相应,民众对政府进一步刺激楼市购买力的政策逐渐产生反感和抵触,使普通民众与政府机关的间隙进一步加大,而想拉高房价的有产者往往是权力的持有者。教育的高度行政化,也使得普通民众子女的教育成本进一步增加。对国家和民族而言,教育行政化已经成为了压制创造力和发挥个人能动性的顽石,使民族教育滞后于时代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此外,医疗、司法成本、食品价格和食品安全成本的加大使普通公民的财产支配能力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