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率观的误区
改革开放至今,行政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效率论上的分歧,并因而产生了效率论上的混乱,影响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进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效率观包括以下两种。
1.行政立法又快又多的效率观。对政府来说,“有法总比没法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一部分人的主张。单纯从管理的紧迫性来说,这样的出发点是有道理的,但当时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远远达不到科学立法的要求。在这样的效率观指导下,各部门都在争着起草立法草案的现象一度繁荣起来。有关部门想到的大多是争权力、争编制、争机构,甚至分管领导也在考虑扩大分管部门的实际权力。有的部门既没有本领域的立法调研、专家咨询,又没有立法约束,导致了立法资源的泛滥。有的部委自己立法分割资源,甚至干脆自己开办企业,赚足了法律带来的好处,但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健康运行。[6]这些企业依仗自己的行政权力,收入大多被腐败分流,有的还留下了巨大的债务。为了不影响权力机关的权威和正常运转,国家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消化、分解、分摊相关债务,甚至影响了金融企业、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转,也导致司法权威的降低。
2.行政立法多层级分权的效率观。此种效率观的典型表现在于,作为抽象性行政行为身份出现的乡镇、县市、地市、省部四级党口和政口的文件都参与了行政权的分割。红头文件一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难题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些起决策作用的红头文件主要是确定职权、垄断资源、设定行政审批、限制市场流通和准入,形成了上有法律政策、下有文件对策的令不行、禁不止的状态,这个状态一直持续到2001年前后。[7]但是《立法法》之后的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较大市和部委规章也存在一定的混乱。确切地说,在行政法立法方面,因为立法混乱、立法技术落后、利益集团立法和腐败等原因导致国家资源、能源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的增加。
额外付出的这些高额成本要求我们深刻反思。同时公民的福利观念对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公民的福利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共同进步。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当下中国,公民的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事务都进入了民生的视野。但是,环境、教育、医疗和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罢工维权、群体性涉法事件等频频发生。以上现象表明公民的福利要求没能得到合理的满足。然而,福利国家时代的中国,几乎每一项民生事务的改善都需要冀望于政府的积极作为,这也给行政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