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曾大鹏,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马强:《
合同法新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 ~ 234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参见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110页。
参见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 ~ 275页;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6~699页;李永军:《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0 ~ 414页。
参见崔建远主编:《新
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在罗马帝政后期,社会经济秩序失常,仗势强迫他人出卖财产等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保护“土地出卖人”的利益,规定如果价金不足市价的1/2,出卖人可不管对方有无欺诈和胁迫,而以蒙受“非常损失(laesio enormis)”为由解除契约。优帝一世将此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买卖,而有些注释家还主张将其扩充适用于买受人。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48 ~ 749页。
参见许德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545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 ~ 625页;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上册,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482页。
参见渠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4页。
参见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345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页。
参见P.S阿蒂亚:《
合同法导论》,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第324页。
参见弗里德里奇·凯斯勒、格兰特·吉尔摩、安东尼·T·克朗曼:《
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屈广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 ~ 518页;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1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209页。
彭真明、葛同山:《论合同显失公平原则》,《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冯庆元:《截然相反的判决—从一起建筑工程价款纠纷案分析“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中国招标》2009年第6期。
因我国合同类型尚包括无偿合同,故《
合同法》第
5条只规定了公平原则,而未规定等价有偿原则。在理解上,可认为公平原则的含义更为宽泛,涵盖了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120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参见徐涤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参见颜炜:《显失公平立法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段文泽:《显失公平制度的立法思考》,《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尹田:《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13日通过)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列举的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具体情形,可资参考。
在这个意义上,适用《
合同法》第
114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
29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13号)时,应贯彻“少用、慎用”违约金调整规则之精神。
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8页。
同前注,许德风文。
至于其他类型的显失公平,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条规定的流转价款或者费用显失公平情形,本文暂不讨论。
邵建东:《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参见张懋主编:《
合同法条文案例释解》,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Jean Carbonnier, Les Obligations, p.156,转引自前注,尹田书,第110页。
参见 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同前注,徐涤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