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既然生命权是一项公认的最为重要的人权,甚至可以说是第一人权,而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宪法中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条款中解释出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尚未作出这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解释,但现在我们至少可以说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然也必须考虑到宪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对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2004年3月31日在主持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政府是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主体,不折不扣地执行宪法的各项规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8] 由此看出,既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那么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就始终必须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内容和精神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当然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也就必须善待生命权,切实保护生命权(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可以说,善待和保护生命权(包括违法者的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执法者必须严格履行的一项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