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明说,在此期间,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领导说胡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为修路需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胡昌明认为,为了企业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区区217万元,他实在难以接受。再者,修路本应在原路基础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愤愤不平。
事件发生时,胡昌明正在北京上访,侥幸得以平安。11月16日,记者在成都见到胡昌明,他说金牛区政府正在四处抓他,他很想到医院见妻子唐福珍一面,却又怕自己被抓后连个伸冤的人也没有了。然而,就在第二天傍晚,胡的亲戚打电话说:“躲到绵阳的胡昌明被金牛警方抓走了,什么罪名不得而知。”[3]
【评析】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成都自焚抗拆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等问题的思考和讨论[4]。在此,笔者仅从生命权的角度对成都自焚抗拆事件作一点探讨。
对于唐福珍自焚抗拆事件,当地政府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究竟孰是孰非已经并不重要了,而且现在该事件早已被当地政府翻过一页,“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城管局长钟昌林已官复原职”[5]。今天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该事件中人的生命被漠视了!即使在今天,仍有相当多的政府执法人员缺乏保护被执法者特别是违法者生命权的意识。在此,笔者呼吁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需要说明的是,严格说来,执法者包括司法者,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也应善待当事人的生命权。鉴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这里重点讨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善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生命权问题。
一、善待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宪法修正案也尚未规定生命权,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作出过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然而,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非常重要,可以说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正如一位国际著名的国际人权法专家所指出的:“生命权在各个时期都被描述为‘最高权利’,‘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原始的权利’,‘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基石’,‘最高权利……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权的不可克减的核心’,‘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所有人权的基础’。”[6] 总之,从重要性来讲,从常识上讲,从理论上说,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可以说生命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亦正如韩大元教授所指出的:“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