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上官丕亮
【关键词】执法者;善待;违法者生命权
【全文】
【成都自焚抗拆事件概要】
2009年11月13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组织人员对该区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4组胡昌明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其前妻唐福珍及其亲属予以阻挠。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现场执法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唐福珍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晚离开人世。
12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
据金牛区区长马旭介绍,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2007年8月,成都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处在规划红线内。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拆除是不予赔偿的,但考虑到历史原因,金牛区有关方面仍然拟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成本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补偿要求。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此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后,金牛区有关方面又多次与胡昌明沟通、协商,要求其自行拆除,但胡昌明仍然拒不拆除。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所有。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唐福珍组织其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发生,此次行动终止。
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按照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自制汽油燃烧瓶,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其亲属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和唐、胡两家亲戚不同程度受伤。相持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两次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但均被其亲戚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后,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灭火,不顾其亲属投掷的石块和持棒殴打,迅速搭梯救下唐福珍,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