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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下)

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下)


左卫民;郭松;李扬


【摘要】实证分析表明,与认罪案件相比,不认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更细密,检察官的案件处理较为积极,但在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差异不大。此种状况一方面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侦查案卷所载证据整体上的特点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检察机关实际的证明障碍与证明负担较低相联。从公诉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不认罪案件的处理,显示的问题是公诉权的合法性因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而存在不足;公诉权的有效性也由于公诉权行使方式的粗疏而受到了影响。不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应该朝权利保障程度的提高与权力行使精致化的方向改革。
【关键词】不认罪;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实证研究
【全文】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官的证明责任相应加重。因此,一方面为完成证明责任,一方面为了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相比于认罪案件应该有相当的差异。为验证此判断,我们将从检察官的法庭讯问、法庭举证以及法庭辩论三个方面来分析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与认罪案件中的行为。


  

  1.法庭讯问


  

  法庭讯问是刑事庭审程序中调查被告人口供的基本方式,也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技术。检察官的法庭讯问状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反映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的积极程度。


  

  统计发现,检察官只在6件不认罪案件中有讯问行为,案均讯问4.17个问题(最多的为11个问题,最少的为1个问题,共计问题25个);在认罪案件中,检察官也只在6件案件中有讯问行为,案均讯问2.5个问题(最多的为5个问题,最少的为1个问题,共计问题15个)。由于检察官在另外4件不认罪案件中并没有进行讯问,不能由上述统计结果得出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中更为重视讯问被告人这种证据调查方式的结论。因此,转向了对讯问方式的考察。


  

  与对证人的询问方式相比,学界对讯问被告人的讯问方式研究不多,相关制度也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对刑事审判实践的观察,并借鉴对证人询问方式的归纳(注:这方面的论述参见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我们按照不同标准对检察官的讯问方式进行了分类:根据讯问内容的指向性不同,讯问方式分为概括式与问答式,前者是指讯问内容指向一个概括的事实,它能保证被告人对事实进行完整的陈述;后者是指讯问内容指向案件事实的每个具体情节,并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根据讯问目的之不同,讯问方式分为证明性讯问与攻击性讯问,前者是指对客观的案件事实、情节进行讯问,后者则是指对被告人的人格与陈述的可信度进行质疑、诘问。


  

  由表6【略】可知,概括式讯问在不认罪案件中被广泛采用,而在认罪案件中没有被运用。访谈得知,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官一般倾向于让被告人全面地叙述某个事实,以期发现被告人当庭陈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而一旦被告人认罪,由于基本的事实不存在争议,讯问没有必要再指向整体的案件事实,检察官更可能去关注一些存在疑问或遗漏的情节,所以问答式的讯问在认罪案件中被广泛采用。这表明,讯问目的是影响讯问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由于概括式讯问不针对案情细节,被告人的回答尽管全面却并不具体,所以,在部分不认罪案件中检察官还采用了概括式加问答式的讯问方式。由此来看,如果考虑被告人认罪与否与讯问目的之间的关系,检察官的讯问方式在两类案件中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或许证明性与攻击性讯问方式在两类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更能说明此点。表6显示,证明性讯问在两类案件中都有被采用,而攻击性讯问则是与证明性讯问交叉一起使用。仔细分析样本案件还发现,证明性讯问的内容都侧重于在确立指控事实的基础上,从利于证明要件事实的角度查问指控的事实。证明性讯问之所以运用得比攻击性讯问广泛,与中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把被告人当作证据的来源有关。同样,即使是检察官在质疑与诘问被告人时,也没有单独采用攻击性的讯问方式,而是与证明性讯问方式交织在一起。这表明,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检察官都希望利用讯问确立指控的事实基础,进而为证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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