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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


张保生


【摘要】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或论证,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辩证特点,它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其本质特征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知识创新性是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力。
【关键词】法律推理;司法推理;实践品格;创造性思维
【全文】
  

  法律推理是一个令各国法理学家既重视又困惑的问题。哈特说:法律推理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1]。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比其他任何问题都更加针锋相对。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它是逻辑的,还是经验的或是政策的?它要遵守似乎是外部强加的规则,还是有自己内在的目的?法律推理的自主性是靠方法的独特性来保证,还是有其它的根据?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法律推理的本质。所以芬兰法学家阿纽特尔说:“在法理学中大多数目前最激动人心、最直接的争论问题是有关法律推理本质的问题。”[2]本文试图从法律推理的概念、活动、方法和定义等方面,对其本质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


  

  一般认为,汉语中的法律推理概念译自英语词组legal reasoning。在该词组中,动名词reasoning具有“推理、推论、论证、论据”的涵义,而论证具有运用论据进行辩论、讨论的特点。法律推理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除了从概念明确的法律规则出发之外,有时候还要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出发进行推理。因此,法律推理比其他推理活动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或论证,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并发挥以理服人的教育作用。


  

  汉语法律推理概念拥有来自英语的词源,这自然不能证明中国古代没有法律推理活动。然而,这个语言学上的事实却可使我们思考我国古代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我国古代的刑事审判称“断狱”,其特点是“允许刑讯,注重受审人的心理活动以及主动追究犯罪”[3]。“断”字具有“裁决,决定”的意思,它反映了以查明事实真相为主要价值取向,以获得判决结果为既定目标,重视事实认定轻视解决适用法律中的矛盾,重刑讯逼供轻通过辩论或论证而讲“理”的司法倾向。造成这种情况,既有方法上的也有制度上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我国古代演绎逻辑不发达,后者则在于缺乏规则的权威,依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是一个有待从制度层次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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