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都有“总则”部分,主要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性质、组织活动原则、组织任务、组织内部的领导体制以及组织与权力机关等其他机关的关系等。如1979年通过的《苏联检察院法》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最高监督权、检察院的任务、组织与活动原则、各级检察长的任命和任期、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等内容;1999年2月10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检察院组织活动原则等;1992年颁布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任务、领导体制等;此外,1985年通过的《波兰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法》、1983年颁布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1978年颁布的《古巴共和国检察院组织章程》、1968年颁布的《罗马尼亚检察院组织和工作法》、1965年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院法》第一章均为“总则”,其所规定的内容也与《苏联检察院法》大体相同。
2.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如前苏联《检察院法》第二章为“检察机关的体系及组织机构”;俄罗斯《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为“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组织体系”;越南《检察院组织法》第七章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波兰《检察院法》第二章为“检察院组织”;保加利亚《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为“检察院的组织体制”;古巴《检察院组织章程》第二章为检察院的“职权和组织机构”,等。
3.分一章或者若干章系统规定检察机关的组织职能,集中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展开。如前苏联《检察院法》第三章为“检察长的监督”;俄罗斯《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为“检察监督”、第四章为“检查员出席法庭参加案件审理”;保加利亚《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为“一般监督”、“对预审机关执法的领导和监督”、“参加法院和其他立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及其权限”、“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和实行处罚、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以及监听的执法情况”;此特点最为鲜明的是越南《检察院组织法》,其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规定了“依法对各部、相当于部的机关、其他政府所属机关、地方政权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人民武装单位和公民的执法情况施行监督”、“侦查监督工作”、“审判监督工作”、“执行监督工作”、“拘留、监禁、改造监督工作”,等。
4.规定组织主体即检察人员的设置、任免、权利、义务等。如俄罗斯《检察院组织法》第五章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职和检察干部”;波兰《检察院组织法》第四章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规定了“实习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