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的完善

  

  监督职权体系是监督权的具体化,同时又是实现民事审判检察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只有检察监督权分化为各种具体权力和手段,才能从监督基础上、监督目标上和监督效果上保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完备有效的检察监督权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现错误权


  

  这项权力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发现人民法院违法或不当民事审判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和手段、方法。包括:(1)调卷权,即有权调取、查阅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和有关材料。(2)调查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庭外调查及调解活动有权参予。


  

  发现错误权主要是让人民检察院有足够的途径和方法去发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和错误裁判行为,为进一步纠正错误做准备。


  

  2.纠正错误权


  

  纠正错误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违法或不当民事审判行为进行纠正的权能,这项权能应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决断(裁判)以外的一般审判行为。它包括:(1)直接制止权,这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责成审判人员立即停止严重非法审判活动的权力。(2)责令纠正权,即在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行为已经完成后,人民检察院依据其监督职能责令其予以纠正的权力。(3)督促警告权,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轻微的错误审判或可能发生的错误审判行为予以警告和督促。


  

  以上几项纠错权的行使,可以对一般的不涉及裁判的错误审判行为以简洁迅速的方法予以纠正。


  

  3.提请惩戒权


  

  提请惩戒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违法和错误行使审判行为的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及纪律处分的权力


  

  4.立案侦查权


  

  立案侦查权是人民检察院对部分刑事案件所享有的权力,但这里仅是指审判行为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和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权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化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目前部分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由法院集审、控、监于一体的模式应予以修正,使其规范化。


  

  5.抗诉权


  

  抗诉权是现行制度下检察监督的唯一方法和措施。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民事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而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的权力。抗诉权行使后能够直接引起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因而它是对人民法院裁判行为或审判结果的一种极为有效的监督手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