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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犹在 公诉焉能撤回

【作者简介】
龙宗智,男,1954年9月生于成都,法学博士,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所长。
【注释】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被控,从2008年5月4日到2009年1月1日,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媒体和网友对368.2万如何算出、逃费金额大大高于运输获利,以及逃费判刑如此之重等问题发表诸多异议。正在法院回应社会,宣称案件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之时,案件发生戏剧性变化—时建锋称自己为兄弟顶罪,其弟时军锋随后自首并曝出其他重要案情。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在发现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后,平顶山市中院迅速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于1月14日凌晨,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参见《平顶山中院称偷逃368万过路费一案已启动再审》,http: //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11 - 01/14/c-12980050. htm, 2011年1月27日访问。
参见陈海发、冀天福:《河南高院高度重视社会监督 要求依法公正审理时建锋案 一审主审法官娄彦伟和相关领导受到责任追究》,《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7日。
1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武方晓表示,鉴于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时建锋偷逃368万元过路费一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参见《河南368万元过路费案曾遭两次退回一次撤诉》,《北京日报》2011年1月21日。
笔者最近撰文论述公诉效力时还指出:“按照诉讼原理,公诉和审判的关系是一种同级对应关系。同级检察机关的诉,只能约束同级人民法院,而该审级的判决下达后,诉的生命就已经终结。”参见龙宗智:《论我国的公诉制度》,《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
时建锋诈骗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再审审判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法释31号文)的第5条第1项,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笔者曾概括公诉的程序效力为三个方面:一是启动审判程序,将刑事案件“系属”于法院,使受诉法院获得具体的案件管辖权并发动审判程序;二是推进审判程序,使法官能够在公诉的支持和程序的推进中,对案件事实确立心证,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三是约束审判范围,使审判受制于公诉,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据此,撤回起诉后,法院的审判已不具体前提条件。同前注,龙宗智文。
此案中,检察机关的反映较为慎重。在1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中,检察院发言人只是提出:“如查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的确存在工作不力或错误行为,将会启动错案追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1月19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承认案件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后改换办案人员,但并未仓促进行人员追责。其撤诉虽然不当,但法院已向社会公开宣布建议检察机关撤诉,而法院在诉审关系上因其裁判权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撤诉不当的做法对检察机关似乎不宜苛责。不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尊重程序,依法办事,应有教训可以吸取。
参见郑布英、卢岩修:《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制度的一些思考》,《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龙宗智:《论公诉变更》,《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有评论者认为,“河南高院的做法以最为有效的方式,把错案按顺序打回了检察院和公安局。”参见《河南天价过路费翻案 省高院违宪撒法官》,http://news. cn. yahoo. com/ypen/20110126/189603.htm1? wd=,2011年1月28日访问。
笔者曾不止一次地接到司法机关处理类似冤错案件时的咨询,他们普遍感到建立在诉讼对抗基础上的现有程序难以处理案情出现根本性变化、各方面认识已经统一的冤错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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