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力的民主化
简单而言,民主即为“人民统治”,它作为一种思想的提出颠覆了君权神授的自然权力思想,引起了国家权力正当性基础的本质性变革。在刑事诉讼中,权力的民主化将为国家机关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提供正当性依据。[13]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要反映、顺应民意,具体一点就是,以公民个体为核心组合而成的国民或社会公众作为国家之主体或主人,能够通过直接参与、分割行使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或者通过间接方式影响、监督和制约司法官与诉讼程序,将民意贯穿于国家对犯罪的追惩活动中,防止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的行使过程中异化为镇压人民的工具、出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权力的民主化的核心要义在于:独立于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普通社会公众能够影响、监督甚至参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行使活动,其最终目的则是在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内仍然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价值和维护公民的个体权利。
从权力和谐化的角度来看,权力的程序化体现并实现了权力和谐化的结构性要素,权力的法治化满足了权力和谐化的规范性要素,权力的人本化和民主化则契合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语境要求,从而提升了权力和谐化的合理性要素。基于此,要克服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运作的非和谐化,当务之急是要牢固确立起刑事程序法治的基本理念,即在刑事诉讼中由程序为国家刑罚权的运行过程提供刚性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刑事诉讼程序要体现为法律规范; 二是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刑罚权运行过程中的唯一指引,它为诉讼中权力的运行过程提供了一种来自于程序上的而非人的规制。又由于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程序法治理念与民主和人权观念息息相通,一脉相承,所以程序法治理念的确立必将全面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实现。
【作者简介】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心则,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克劳思·罗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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