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对某一行为的犯罪化应当是以“慎刑”思想为指导,充分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受规制的情形。在垄断行为和倾销行为本身都还没有入罪的情形下,贸然将一个可能造成垄断和倾销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似乎有点超前。刑法作为一种最具严厉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虽然调整犯罪广泛,但并非能够调整一切行为,而是用以规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一种行为出现的机率相当小,对他人的利益并未形成太大的危害时,我们更应该以一个更加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它。
【作者简介】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唐子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
【注释】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中经知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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