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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之刑法思考

  

  就灯塔油漆案而言,该油漆在市场上的销售量没有减少,反而会因为其他商家的购买行为而批量出售而增加,灯塔油漆并没有降低其预定的销售价格,反而由于被告的购买行为而大量出售货物,从而取得单件的预计利润和总量的超预计利润。这些利润的取得对于该企业谋图进一步发展积累了资本,有利于其扩大投资规模,使企业做大做强。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之维护


  

  消费者权益是判断市场行为合法性的另一维度。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合格证明等情况的真实信息{9}。事实上,很多学者正是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而反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这些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擅自更换商标的标识,造成以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消费者误认,是对于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可能使得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产品质次价高而利益受损{10}。


  

  商标本质是一种标识,是一种产品区别另一种产品的方式,消费者选择一种品牌目的是该种品牌背后代表的一种信誉和质量。而反向假冒行为目的的实现似乎充斥着对于消费者的欺骗和侵害。反向假冒商标者在没有对产品质量给予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将知名商标贴在不知名商品上,使得消费者付出知名商品的代价换来普通商品,增加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风险;反向假冒商标者利用知名商品良好的品质来提高自己的商誉,没有把时间放在自我产品的完善和技术更新上,结果让消费者误信一个品牌而造成可预期的错误判断;反向假冒商标者利用大量购进并换牌的行为使得商场上其相关竞争对手的产品占有率下降,最终可能失去市场竞争力,导致消费者对于产品可选择的范围缩小。


  

  在我国,定牌生产是合理合法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被否定的。而定牌生产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双方是否事前就贴牌进行了协商。由此,反向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相关的生产厂家是否同意。生产厂家同意的,就为合法的定牌生产行为;生产厂家不同意的就为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所以,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只是违背生产厂家意志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其实,在定牌生产中,生产厂家的目的只是为了收回短期利益(当然在一些情况下也有技术和经验的学习等利益的获得),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不会为自己的商业品牌增值,其对于产品质量的维护主要来自于订购方的外在压力,反而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偷工减料。而在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中,生产方生产产品是挂自己的牌子出售的,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品牌的创立,影响到企业今后的发展,因此他要更用心去做。反向假冒者将这些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购买来再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其前提是该产品经过购买者鉴定被认为符合自己的品牌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些大的品牌拥有者而言,他们也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使得自己的品牌价值下降。鳄鱼要选择市场售价为两百多元的枫叶,而不选择更廉价的西裤以获得更大的短期利润恰好证明了笔者的观点。鳄鱼选择枫叶,只能说明我们的民族品牌枫叶的西裤质量已经达到了鳄鱼的水平,所以,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在反向假冒者再次销售时,商品价格的构成已发生了变化,其中不仅包括原商品的价值,还包括改装费、运费、税金等支出,其中知名商品品牌价值与普通商品品牌价值的差价也会在反向假冒商标商品的价格中有所体现,所以不存在牟取暴利问题。所谓正牌就是指商标权人亲自或者授权他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花了购买鳄鱼西裤的钱买了贴有鳄鱼商标,符合鳄鱼的质量标准并可以享受鳄鱼品牌的相关售后服务的被鳄鱼商家认可的正牌商品又有什么损失可言呢?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反向假冒行为的曝光反而是对于消费者一味追求名牌“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的盲目心态的一种纠正,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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