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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在著作权刑事保护领域的误用与退出

  

  (二)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却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导致轻罪重判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一般是指: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千张(份)以上;(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可见,三罪相比,非法经营罪构罪标准较低,但是其基本量刑幅度之法定最高刑却较高。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或者违法所得缺少证据证明,因此,无法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机关遂采取一种变通方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理由是嫌疑人的一个行为,既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刑法理论上所称的法条竞合。在依特殊规定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般规定处理。这种情形大多表现在非法销售盗版光盘的案件中。比如一个人销售盗版光盘,违法所得10万元,达到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他违法所得只有3万元,达不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他就会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观点和做法存在着一个致命的问题,罪行轻、违法所得少,但却受到重罚,这毫无疑问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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