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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

  

  什么是犯罪?按照涂尔干的说法,犯罪就是对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违反。[20]刑法的主导地位必须以这样的条件为前提:具有一种非常清晰的集体意识,存在为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信仰和情感。惩罚首先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情感反应。[21]因此,“犯罪乃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22]但从本案的社会反响来看,时建锋的犯罪因为其“被迫性”,而并没有遭遇太多的谴责,反而是更多的同情。而如果一个被法律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却被公众宽恕,虽然不能削减其犯罪的法律责任的“实定性”,但至少削弱了其法律责任的“应责性”。当然,时某并不因此而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但至少可以这样认为,其较低的“应责性”表明其行为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至于严重到法律必须动用“无期徒刑”的程度。刑罚也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它的消耗也是需要付出由公众所分摊的税收成本。因此,严重的刑罚作为资源更多地应该投入给“应责性”很强的犯罪,而不是投入给“应责性”微弱的“被迫的犯罪”。特别是,当这种“被迫的犯罪”日益普遍化时,其消耗的法律资源尤其为公众所不欲。刑罚资源投资方向发生了严重偏向,正是“天价过路费案”所反映的司法对于常识的其中一个偏离。


  

  “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被公众认为是荒唐的,是因为司法偏离了常识。虽然,这种偏离常识的错误有的也并不是司法所能改正,但毕竟公众所关注的法律只能是基于可见的法律。因此,如果司法反馈于立法,从而促使法律常识的回归,那么,“天价过路费案”留给我们的就不再是玩笑,而必定会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因步出幼稚而进步。


【作者简介】
周安平,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参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4/17/144136-86531320.shtm1,2011年1月20日访问。
参见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1/01/17/010447349.shtml,2011年1月20日访问。
参见http://news.163.com/11/0118/03/6QLCTU5G0001124J.htm1,2011年1月20日访问。
参见http: //www. qingdaonews. coM/gb/content/2011 - 01/13/content-8634201-2.htm, 2011年1月20日访问。
同上注。
参见http://opinion. cn.yahoo.com/jdgz-guolufei.html, 2011年1月20日访问。
同前注
参见http://opinion.cn.yahoo.com/ypen/20110113/167734.html,2011年1月20日访问。
参见应奇、刘训练主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1页。
参见约翰·R·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寿勉成、方廷钰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页。
参见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等译,华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第327页、第336页。
参见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6页。
同上注,第375页。
同上注,第376页。
同前注,皮特·凯恩书,第314页。
同上注,第113页。
参见《368万过路费刺疼了我们的眼睛》,http://house.focus.cn/news/2011 - 01-13/1165174.htm1,2011年1月21日访问。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暴力抗法”。参见http://baike. baidu. com/view/3048216. htm,2011年1月20日访问 。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钟家兄妹为阻止政府对自己合法房屋的强制拆迁而选择自焚,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4363655.htm,2011年1月20日访问。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3页。
参见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同前注,涂尔干书,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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