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范式与民事责任的范式不同。法律责任涉及到修复义务的分配,但刑法修复的主要是行为秩序,而民法修复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因此,在民法范式里,责任原则的主要社会功能是防止和补救对于个人的损害。在这个范式里,基本的分配问题在于如何平衡每个人的行动自由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这两方面的利益。[12]因此,民法责任以受害人为中心,侧重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与恢复。而由于造成损失的原因除了有行为人的行为外,还有可能是运气不佳的原因,因而对于运气的分担往往也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民事责任也正是在十分重视后果,而主要不关注行为人的精神状态的这一意义上,极大地削弱了行为人在道德责任上的应受谴责性。
与此相对,在刑法范式里,责任原则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惩罚和威慑严重的不能接受的行为,具有报应性、表达性和威慑性。[13]在这个范式里,基本的分配问题是在我们每个人行动自由的利益与其相反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一方面是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利益。[14]因此,刑事责任不是以受害人为中心,而是以行为人中心。它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不是行为的后果。其责任主要取决于一个人做了什么,或者没有做什么。因此,即使其行为只是一种企图,而没有什么后果,例如“无受害人的”的犯罪,也必须承担责任;同理,没有精神状态上的错误,即使造成损失,也不存在所谓的刑事责任。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刑事责任特别强调道德的应责性,并多少含有道德耻辱的评价成分。刑事责任对于道德责任的这一过分担当,使得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关注就变得不那么明显了。虽然,这是基于一种比较意义。但在比较意义上,“天价过路费案”对时某“诈骗”数字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其主观善恶的关注。公众对于判决的不满,其中也是因为司法对“刑事责任原则的重点应当在于行为和精神状态而不是后果”[15]这一法律常识产生了偏离。
三、“被迫的犯罪”不是刑罚打击的重点
更让公众震惊的是,被捕后时建锋自称前后只赚了20万元,这与368万余元的过路费形成了极大反差。如果两个数据都是真实的话,一个合乎情理的推断就是:如果时建锋不偷逃路费,那么其合法通行岂不要倒贴300多万元?因此,对于像时建锋等大多数货车司机来说,如果想要脱贫致富,甚至只是维持基本的生计,逃费几乎成为其唯一的选择。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如果时建锋还要通过运输业务而维持生计的话,时建锋的行为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被迫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