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简论
王建胜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全文】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除《行政诉讼法》外《宪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等及全国人大关于行政诉讼性质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形成体系。行政诉讼从无到有至今已22年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逐步健全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尤其在观念层面上,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精神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稳定性和持续效力,在贯彻“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基本国策和推动法制建设方面仍然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其作为一部与计划经济时代相配套的法律,与现行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性也凸显出来。
一、李慧娟事件的性质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李慧娟在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法官罢免轰动一时的大事件。国家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粮食种子的价格不再有政府定价,已改成由市场调节价格,但同时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没有废止,两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李慧娟作为本案审判长断然认定条例与法律冲突的条款无效,此案一判就在当地人大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受到当地人大某领导的质询并逐级上报商机人大,迫以压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事件的通报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相应的人事制裁是由洛阳中院撤销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免去助理审判员职务,拟勒令退出法官队伍。李慧娟为此多次进京反映申辩,最后保住了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