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中企如何拒绝赔偿
朱伟东
【关键词】利比亚;中企;拒绝赔偿
【全文】
近来,针对利比亚银行依据履约保函向我国银行提出的索赔请求以及投资项目的利比亚当事人可能因工程延期向中国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中国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利比亚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
不可抗力是各国法律都认可的一种合同免责事由,但各国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不同。对于中企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首先必须确定中企在利的项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一般原则及国际投资条约实践,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合同一般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因此,中企必须了解利比亚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利比亚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又深受伊斯兰法的影响。利民法典第360条对“不可抗力”作了一般规定,根据该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实际履行债务或延迟履行债务时,应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是因他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该条规定十分抽象,利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一些案例中对不可抗力的条件、效力等进行了解释。根据这些解释,一项事件要构成不可抗力并成为不履行债务的有效抗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该事件必须是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必须是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以及该事件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它涉及事件的产生原因。如果该事件是因试图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所造成的,该事件不能视为不可抗力。换句话说,事件的发生必须在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外。如果事件表面上看是在不履约的当事人控制范围以外,但实际上它是因该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即使是非故意的过错,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就第二个条件而言,一般的不可抗力条款都将天灾、战争、罢工、内乱等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对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在一个政治不稳定的国家,诸如战争、内乱等应是可预见的,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过,许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判定内乱、战争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应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也有利比亚律师认为,利法律并不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不可预见的。
最重要的是第三个条件,即该事件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根据该标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因该事件已实际上、绝对地不能履行该义务。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履行义务,即使履行更为困难,花费更为高昂,当事人也不得提出不可抗力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