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科技证据制度。我国司法界严重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仍是一个传统型国家,规范化的日常监控不足,客观化的证据生成机制很不健全,远远落后于西方各国。规范科技证据制度,一是要严格金融实名制和现金管理,使资金流动全部处于监管之下,既可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也可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生成众多客观证据。二是要明确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能够在被调查者未察觉的情况下获取案件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比较真实可靠,对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通过技术侦查或秘密侦查取得的证据的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很多时候不能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效果。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让侦查、司法机关摒弃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做法,必须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及其所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更多的揭露和查处腐败犯罪的手段。
6.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在不同诉讼阶段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传统证据法学认为,这是要求诉讼证明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的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存在过的事实一致。[5]由于职务犯罪涉及面广、涉及层次高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取得“铁证”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成为空白,就要求必须改变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修订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既是尊重认识事物规律的要求,也是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后避免天平失衡、保持控辩双方平等的需要。总之,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其确立与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是惩治腐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任何时候都要抓得紧而又紧,不能放松。研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抑或沉默权下的反腐败工作,关键是寻找二者的平衡点,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目的。
【作者简介】
李宗礼,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李盛昌:《边沁对沉默权的批判及其启示》,载《前沿》2009年第2期,第154页。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梅长胜:《对影响沉默权制度相关因素的分析》,载《江东论坛》2007年第4期,第24页。
卡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版,第4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