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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沉默权研究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沉默权研究


李宗礼


【摘要】沉默权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分子的消极影响成为社会公众和司法实务界无法接受沉默权的重要原因之一。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利弊各存。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适应中国国情,兼顾诉讼效率,先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待条件成熟时,再明确规定沉默权;同时,要建立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既保证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落实,又使其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贪污贿赂;沉默权;不强迫自证其罪
【全文】
  

  自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如何进一步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探讨的热点问题。但实行沉默权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惩治腐败分子的消极影响成为社会公众和司法实务界无法接受沉默权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从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出发,分析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利弊,提出在我国对沉默权应然的态度和方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实行沉默权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影响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地变幻,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务性。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具有一定职权成为该类犯罪主体的主要特征。


  

  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行为人一般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的智商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该类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之外,很少有物证,特别是少有能够独立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物证存在。


  

  3.犯罪活动的家族性。一些人为了规避调查,自己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后台谋利,家属子女在前台收钱,一旦事发,推说自己不知道,设立抵御调查的“防火墙”。进行腐败时是家属子女齐上阵,被查处时是“舍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家族犯罪使行为人之间除了利益关系,还有


  

  血缘和亲情关系的存在,促使其交待对方的问题则比交待一般人的问题具有更多的障碍。


  

  4.犯罪资产的国际性。有的行为人为了规避调查,事先将犯罪所得的资产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转到国(境)外,有的直接让行贿人将贿款存到其国(境)外秘密帐户,甚至有的干脆将家人悄悄移民,在国外置房置产,一有风吹草动,自己也溜之大吉,就是公众俗称的“裸体官员”。由于国际间司法协作体制机制的不健全,跨国赃款的追缴难上加难。如果赃款追缴不到位,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定案的证据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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