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否具有获取他人信息公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其区别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点在于,前者是普通主体,通过窃取等非法方法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而后者是具有公权力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将以公权力所获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无权掌握的人。{2}(P82)对于公权力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如果其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是利用公权力获取的信息,可能构成后罪。但是,如其非正当(或没有)利用公权力获取信息后非法提供或出售,则不构成后罪,可能构成前罪。


  

  三、前提条件的明确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我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应具备以下特点:首先,符合刑法规定。刑法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只有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构成本罪。.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违反的国家规定必须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即必须为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规定了保守公民信息秘密的义务。在违反这些义务的前提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能构成犯罪。{2}(P81)具体来说,这些国家规定主要包括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律师法》、《商业银行法》、《邮政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为方式的理清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行为方式上,本罪表现为两个方面:合法取得与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