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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研究

  

  行为限制说将所有的合法行为都排除在作为义务的根据之外,则过分限制了作为义务的成立范围,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完全贯彻行为限制说的立场,假定甲带邻居乙的小孩丙去河中游泳,将丙带入深水中,甲上岸时便不负带回丙的义务,因为甲带丙游泳是合法行为。这显然既违背了一般的法感情又不符合保护法益的政策目的。结果限制说着眼于先行行为导致的结果的规范价值限制先行行为的范围,部分地克服了行为限制说将合法行为绝对地排除在外的缺陷,按照这种观点,即便是合法行为,如果其导致的危险状态本身为法律规范所不许,仍然要引起作为义务。但是,完全撇开行为自身的法律性质,独立地对结果进行合法或违法判断,从方法论上是否可行不无疑问。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不过当结果是法律允许的,这似乎显而易见,但是,上述危险活动造成的允许危险范围内的结果法律是否允许则不易判断。在笔者看来,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法律语境中的结果是行为的结果,结果的合法与非法往往是由制造它的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完全离开了先行行为自身,就无法判断危险结果是否被法律所允许。上述结果限制说提出,同样是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是不过当的,就是合法结果,如果是过当的就是违法结果。其实过当结果的违法性并不在于结果本身,而在于防卫行为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


  

  看来,似乎难以根据一个单一标准完整地圈定先行行为的范围,具体判断说或许就是基于这种认识被提出的。但是,这种观点“将先行行为表现形式归委于诚实原则和公序良俗等抽象的伦理判断标准,混淆了道德与法的区别,实践中也难以具体的认定”。[33]这必然导致先行行为的范围没有明晰的界限,最终损害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笔者认为,确定何种危险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应当既立足于保护法益的目的,又充分考虑到刑法各部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不能顾此失彼。原则上,危险的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前提,凡是违法的先行行为造成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都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否则便可能构成事后的不作为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法行为都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的其他更高价值追求(如阻却违法事由、被允许的危险等)相违背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肯定合法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前面提到的带邻居家的小孩去河中游泳的例子中,甲将小孩带入河中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这种行为实质上增加了小孩生命的风险,小孩的生命安全在危险发生之前就形成了对甲的严重依赖,因此,甲应当承担救助小孩的义务,否则便可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的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如果先行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还能否引起事后的作为义务?这个问题与前述对作为义务的规范限制有一定的联系。我国学者对此存在激烈的争论,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1. 肯定说。认为先行行为除了一般违法行为之外也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引起法益危险的,犯罪人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如有的教科书写道:“既然违法行为都可以是先行行为,否定犯罪行为是先行行为于情理不和,也不利于司法实践。”[34]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先行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5]


  

  2. 否定说。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引起的危险没有救助义务。如有的学者指出:“先行行为不可能包括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而不能另外再构成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36]


  

  3.折衷说。主张先行行为自身构成犯罪时是否可以引起作为义务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在刑法没有对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37]


  

  如果撇开刑事立法内容不谈,在前刑法的层次单纯就情理而言,肯定说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既然一般危险行为甚至合法行为都能引起作为义务,就没有理由认为可责性更强的犯罪行为不能引起作为义务,否则就会导致司法中的处罚不公正。比如,甲在过桥时将乙撞入河中,乙有生命危险,不能说如果甲在撞乙时主观上无过错(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就应当救助乙,而如果甲出于杀人故意(先行行为构成了犯罪),甲就不需救助乙了。对此,即便否定说恐怕也不会赞同。但是,否定说是在刑法规范和处罚犯罪的层次上论述问题的。一个人事实上有没有作为义务,和这个人在刑法上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否定说反对基于犯罪行为的作为义务的主要理由是:在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先行行为自身已经被刑法进行否定评价,如果认为先行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危险状态负有救助义务,那么每个作为犯之后都要再成立一个不作为犯,会导致将某一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作为另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结果进行二次评价,违反了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38]而折衷说的基本立论根据则是: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有时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这时如果不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行为人事后的不作为,则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放纵犯罪人。


  

  笔者认为,一概地认为所有犯罪行为都会引起作为义务,或者完全地排除犯罪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都是不正确的。前者会导致一些案件的重复评价,后者则会导致一部分案件的处罚不足。因此,折衷说的思路是可取的。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行为中应当肯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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