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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通说认为比例性原则应当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机关所选择适用的每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能够实现法律所规定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而不应与法律追求的目的相背离;二是在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以实现该目的,则必须选择适用那些最有必要的(这种“必要”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与侵害应该是最小的);三是国家有关机关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私权利的损害和与其要保护的共权益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得与欲达成的目的利益显失均衡。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封闭与半封闭状态使得犯罪嫌疑人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即意味着其人身自由权利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以及与司法机关合作进而接受司法审查的强制性义务承担。殷鉴于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目的的其他权益的侵害,否则就不成比例。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广义上的司法审查原则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国家权力层面上基于权力制衡理念构建的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狭义的司法审查原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而言,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在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犯时,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6]在刑事强制措施场域,司法审查原则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属于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构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讯”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上,司法审查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方面,追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前必须要得到法院的授权,即是事前审查;另一方面,被逮捕、羁押的涉诉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对其所遭受的逮捕、羁押进行审查,或者由有关适用机关主动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提交法院或法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不合法或不必要的逮捕或者羁押予以解除。在重视人权保障的法治国家,都建立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除非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况,追诉机关只有获得中立性的司法机关的审查同意,才能对涉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由不具有追诉倾向的法院或者法官进行审查决定,才能保证更客观更严格以及程序的正当性。[7]


  

  三、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考察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比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已经与世界法治国家接近了很多,但仍然有诸多有欠完善之处,具体来说,人权保障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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