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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环境下的“隐形程序”

  

  由于“隐形程序”对程序公正的损害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与侵犯,使其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同时,由于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应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司法人员敢于规避程序法的规定而大量采用“隐形程序”。因此,应当避免和取消与我国法律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隐形程序”,对于那些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甚至有害于司法公正的“隐形程序”应当明确予以取缔,并设置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以防止司法权力的异化,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以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作者简介】
刘广三(1967—),男,汉族,安徽怀宁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岭(1976—),男,汉族,河北保定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中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王超:《论隐性程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8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英)彼得·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如检察机关常常将“不起诉率”、“撤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而法院往往将“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参见《人民日报》,2008年3月23日。
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王超:《正义,看得见吗——以刑事诉讼为例》,载《贵州瞀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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