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环境下的“隐形程序”
刘广三;于岭
【摘要】“隐形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内部环境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渊源和表现形式,且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隐性程序”存在的原因及其对刑事司法的负面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其进行合理化改造建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贯彻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关键词】刑事司法环境;“隐性程序”;程序公正
【全文】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人类的活动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相反环境对人类的活动也会产生反作用,即促进或阻碍活动的进程。刑事司法活动作为人类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有其存在的现实环境。良好的司法环境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相反,不良甚至恶劣的司法环境会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
所谓刑事司法环境,是指与刑事司法活动有关的各种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其中内部环境,即指在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的总和,它具体存在于刑事程序之中;而外部环境,则是指存在于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内部司法环境是制约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性因素,具体包括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司法组织、司法人员、司法经费等等。但是,外部司法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具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社会舆论、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刑事司法的内部环境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对于它所处的外部环境而言具有相对封闭的边界。但是,它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外部环境而绝对封闭的。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处于不断的信息变换和反馈状态中的动态过程。刑事司法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刑事司法内部环境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地发现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适时做出相应地调整,同时,刑事司法内部环境又独立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本文所讨论的“隐性程序”即属于刑事司法内部环境的范畴,它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隐形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隐形程序”的概念
“隐形程序”是与“显形程序”相对应的称谓。所谓“显形程序”,是指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一些程序与规则。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对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权力。法律的概括性、普遍性等特征决定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解释制度,“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2],法律解释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和必要延伸。因此,这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它具体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以法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使得公众具有相应的知悉渠道。因此,这些程序性规定对于公众而言是“显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