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的监督,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六)首次规定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一直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进行监督、考察。其实,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中对犯有轻罪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早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实行。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0年12月,社区矫正已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达59.8万人。实践证明,这种刑罚执行方式,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被矫正人员将来更好地融于社会,因而有利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的质量。据统计,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0.2%左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使我国对非监禁刑刑罚推行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必将积极推动我国“社区矫正法”的早日出台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早日建立。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使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和施行,必将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