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由20年提高到25年。刑法原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实际上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央提出的“少杀长判”政策的回归。
(四)调整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由现行刑法规定的不能少于10年提高到13年;符合假释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这是考虑到,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改为25年以后,如果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要求,一个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能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为12.5年;而现行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0年,这样,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比判处有期徒刑的还短,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实际执行的刑期分别由10年改为13年,使刑罚的结构更趋合理。
(五)完善了适用缓刑的条件
刑法原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强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或者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