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行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均无上述规定。这说明,修正案对不属于上述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八类重罪死缓犯的减刑,仍执行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以示区别对待。
2.扩大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虽有规定,但刑法修正案(八)补充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
3.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作了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现行刑法只规定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于特殊累犯;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条则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以加大对这三类严重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