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坦白从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坦白从宽是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对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大多数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1997年刑法对自首、立功作出了规定,为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自首作了扩张解释,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而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但并未将“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立法机关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而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从宽的一面,对分化瓦解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刑罚的结构,加大了对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
1.限制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八类重罪死缓犯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十五条第(三)项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