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启了修改刑法总则之先河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刑法总则规定的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适用刑法分则应当以刑法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历次刑法修正只涉及刑法分则,不涉及刑法总则。这次修改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对总则中的刑罚部分进行了修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1.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四条特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2.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前科)的义务。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优先保护”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