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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废除死刑和轻判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根据中国国情,党和国家对待死刑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1997年修订刑法前后,法学理论界一再强烈呼吁从立法上采取措施,适当减少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性犯罪(不包括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对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正确理解、创制和适用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006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该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宣告了自1983年9月以来,为配合“严打”,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故意杀人等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历史的结束。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是进一步从立法上采取的重大措施,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值得充分肯定。


  

  据了解,在取消的死刑罪名中,有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减少死刑罪名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希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和财产性犯罪的死刑将进一步减少,为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但尚未经全国人大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一重要国际人权公约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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