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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后的诉讼程序

  

  第四,速决程序的救济。


  

  简化的诉讼程序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的某种程度上的忽略,因此,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在追求诉讼效率,规定简化的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应当追求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丧失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只有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对其在速决程序中可能受到的权利侵害具有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刑事速决程序的构建才是完整的。


  

  在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都以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诉讼权利为手段换取对方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让步,辩诉交易协议则记载了双方的权利交换。因此,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损。例如,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许诺撤销部分罪名指控或向法庭建议判刑若干年,而后来并没有撤销其承诺撤销的指控,甚至向法庭建议更高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完全认罪便会使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受到侵害。又如,被告人承诺在审判同案犯时出庭为检察官方面作证,以换取较轻的指控,而后来又拒绝这样做,这就使得控方指控犯罪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应当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应当确认被告人的认罪是无效的,被告可以要求依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法官必须许可;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也应当允许检察官放弃原来的承诺而重新对被告进行起诉。总之,双方的协议就像是一份合同,只要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另一方就可以宣布合同废止。(注: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在简易程序中,救济问题可能表现得更为复杂。这首先是因为在控辩双方选择简易程序后,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可能会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存在。例如,法官可能发现卷宗中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做出了认罪的意思表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是赋予法官拒绝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该案的权力。(注: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此外,在依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部分指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现新的情况,从而使得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赋予双方当事人提出终止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


  

  此外,对适用辩诉交易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也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一般而言,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或抗诉,这是因为辩诉交易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的,他们不能自己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不能自己对自己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即使如此,也有某种情况需要考虑,例如,法官对被告人科处的刑罚超出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范围,被告人是否可以就判决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诉?同样,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允许当事人上诉或抗诉的,但是,被告人是否可以就其认罪范围内的事实或法律适用提出上诉?基于简易程序的构建,对被告人认罪部分范围内的事实法庭在审理时在程序上予以简化,甚至不再就这一部分进行审理,那么,被告人是否可以以上诉的形式否认其最初的认罪呢?是否可以对其认罪所造成的程序简化提出异议呢?笔者认为,基于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考虑,在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中,对于超出辩诉交易范围的判决部分应当允许被告人提起上诉;而基于被告人应当对其在正当程序中做出的意思表示负责的考虑,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对其认罪部分的事实问题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对该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允许被告人上诉,以使其诉讼权利获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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