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

  

  具体到我国,犯罪客体扮演的角色就是实质正义的衡平力量,也属于这种非法定因素,只不过它在体系上有些尴尬而已。依平面模式建构的四要件理论存在不少缺陷:


  

  首先,事实与价值不分。四要件理论虽然在形式上将构成要件分为四块,但因各要件之间相互依赖,犯罪客体这一价值因素又融入了其他要件,致使其他要件事实与价值不分,最终结果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已被其他要件涵盖,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这与四要件理论提升犯罪客体地位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次,平面的四要件理论在逻辑上无法自足。若犯罪客体是独立构成要件的话,它与其他要件就不在同一层面(因为事实与价值属于不同层面),即四要件不是平面的,而具有层次性;如果坚持平面的模式,四要件就必须变为三要件,犯罪客体不是独立的构成要件。


  

  再次,罪刑法定的功用面临被夸大的危险。依四要件理论,似乎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都有法定,而事实上,在法条中因无犯罪客体的规定,难免让人怀疑罪刑法定的价值。罪刑法定作为一种理想确实值得追求,但不应夸大到无所不能。确当的认识是,罪刑法定的功能仅在于框定犯罪的最大边限,而要它明确罪与非罪的精确界限势必会超出其负荷。


  

  综上所述,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并且与其他要件不在同一层次。不能将犯罪客体简单剔除,至于犯罪客体是否具备构成要件性则完全取决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如果把犯罪构成限定为法定因素的话,那么犯罪客体绝非构成要件,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客体(正是这种无规定性导致理论的不同阐释);反之则有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这已经引发了一些不良后果:犯罪构成与法条之间关系的疏离,继而罪刑法定也难以被信仰和固守;[12]构成要件之间相互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导致相关研究作出综合性的回应,想深入或细化又很难在“平面”上寻得恰当的突破口,因而理论发展受到限制;使事实与价值合一的实质合理性思维,倾向于不在规范内寻求法条的内容,刑法的立法技术表现为低水平的实践,刑法学也不是沿“规范科学”的轨迹展开,而更似政治学、哲学。反观大陆法系,他们严格界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犯罪成立,事实与价值得以分立,这种模式或许值得效仿。法条规定的犯罪轮廓应当命名并在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用“构成要件”也未尝不可。唯有如此,构成要件才有了规范内的形式特征,纯化为框定证据范围、认定犯罪的技术工具;而犯罪客体则因本质主义的超法规倾向,没有证据支撑自然无资格成为构成要件。当然,无论是否被意识到,犯罪客体始终作为一种价值观影响着对法条的理解和对“事实”的构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