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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外的公司犯罪治理路径

  

  其三,改善环境伦理的微观条件。公司应加强伦理自律,从微观上保证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公司是当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而大部分环境污染往往都与企业不合理的生产经营方式直接相关。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对社会形成危害,而且对企业自身也有负面影响。因此,强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伦理要求,一方面意在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使命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改善公司的社会伦理评价,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伦理作为软性的规则,是通过协调现实的利益关系来发挥其约束或导向作用的。因此,应该强化对于公司利益导向的指引,树立公司正确的利益取向,从微观条件上确保环境伦理得以遵循。公司的领导层应当树立环境伦理观念并率先垂范,提高公司职工环境伦理意识,增强个人承担保护环境责任的自觉意识,并使之成为公司的整体价值观,使公司成为绿色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为的环境影响因素,加大环保投入和落后工艺的淘汰力度,承担起环境伦理的责任,使国家导向、伦理评价与公司自律相契合。


  

  三、结语


  

  法律视域之外的公司犯罪治理对策当然不限于此,还应包括其它更多的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日益严重的公司犯罪问题,离不开市场与伦理功能的发挥。在公司犯罪对策的选择与践行中既要总结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实践中产生的新经验,也要继承我国传统价值的合理内核、合理要素。通过这些合理的有效的治理对策与法律规制的相互配合与融通,构建起符合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司犯罪治理的对策体系,为我国的公司法制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强调公司犯罪治理的市场与伦理路径的意义在于明确公司与国家、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划分标准,明确公司不单是行为主体,更是社会行为主体的观念,促使公司在享用社会资源、发展自身的同时,处理好与国家、社会的利益分配关系。这一问题已经超越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范畴,要靠公司生存的外部环境来规制并实现,而市场与伦理效能的发挥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作者简介】
丁英华,单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
【注释】关于默顿理论的介绍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页以下;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公共政策”是政治学上的用语;在社会学中,通常使用“社会政策”( social policy)。参见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页。
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种类参见:Archie B. Carroll & Ann K. Buchholtz, Business and Society :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 4th edCincinnati, Ohio :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 , 2000, p. 35.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参见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以下。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刘庆华:《经济伦理学引论》,中共中央党校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7页。
汤姆森·斯迪克兰德:《战略管理:概念与案例》,段盛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David J. Fritzsche,Business Ethics:Aglobal and Managerial Perspective,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
王蓓蓓:《治理伦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载《上海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瞿祥华、杨贺盈:《如何走出企业文化发展的困境》,载《经济师》2003年第12期。
王勇、方志达:《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企业文化与企业信用》,载《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破窗现象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比德曼在研究犯罪被害恐惧感时提出来的,他指出行为不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重大犯罪一样,都会造成一般大众犯罪被害恐惧。1982年,美国学者威尔逊与凯林在其发表的《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中首先使用“破窗”一词。“破窗理论”的启示在于:刚性的制度并非如其外观一样的坚固,哪怕是微小的破坏,如不及时修补,必将面临更大的破坏。
曹凤岐、杨军:《上市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与外部监管》,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如以安然公司为例,在公司文化许可或者鼓励员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与之相悖的伦理规范就形同虚设。
张林:《我国经济伦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1月上旬刊。
吴元梁:《市场经济与企业伦理》,载陶黎宝华、邱仁宗主编:《价值与社会》(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囚徒困境”是指这样的博弈情景:同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告知,如果两个人都招供,那么,两人都会被判5年徒刑;如果其中 一个人招供,那么,这个人将被释放,另一个不招供的人则会判10年徒刑;如果两个人都不招供,凭己有的证据,将各判1年徒刑。在此情况下,两个人都面临坦白和不坦白两种选择,而且每个人的利益不仅取决于他自己的选择,还取决于另一个人的选择。如果两个人互不信任,由于一个人担心另一个人会招供,那么,他就会先招供;另一个人也这么想,也会招供。结果是两个人都招供了,都被判了5年徒刑。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两个人相互信任,都不招供,就只会被判1年,这对于两人而言是最佳的结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8页。
李培超:《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9-12页。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前引,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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