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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外的公司犯罪治理路径

  

  “所谓的环境伦理是指人对自然的伦理,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简单地说,是在探讨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人类对自然环境所具有的观点、态度与作为的模式。”[24]环境伦理将伦理的领域从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之间扩展到主体与环境之间,将伦理观念应用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倡导社会主体主动承担对自然界的伦理责任,这是社会变迁引发社会伦理变化的结果。环境伦理扩大了伦理关怀的范围,为寻找和确定人类克服生态危机的出路,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伦理支撑。


  

  在我国社会加速发展的时期,不尽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与落后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模式并存,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污染仍在加剧,不仅影响了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对国民的健康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环境资源的无序利用导致了环境破坏、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恶果,不少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威胁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形势的严峻促发了社会伦理观念的变革,社会对于环境的重要性认识日渐清晰,立法者适应这一变化,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并在新法典中增设了大量的“绿色犯罪”-—环境犯罪,公司作为环境破坏的主力军被明确地列为环境犯罪的主体之一。对于公司“绿色犯罪”的治理,除了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环境伦理规范亦是重要的手段。


  

  其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5]“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26]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汲取了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中有价值的方面,抛弃了其理论上的缺陷,成为一种包容性更强、体系更完备的理论。这一理论已经广泛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方针,并被社会公众所接纳。作为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行为主体,公司在经营中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环境伦理观念。公司应该追求公司与社会、环境的同步发展,而不能单方面强调自身经济利益,而应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是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是环境伦理对公司行为的具体要求。唯有如此,社会的整体利益才会得到提升。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和环境的支持,没有环境的支撑,公司的发展终将受到限制;同时,公司的有序合理发展又将为环境保护提供经济支持。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核心就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要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满足自身的经济需要,又要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公司在消耗环境资源的同时,必须兼顾对环境资源的补偿和投入,注意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须纠正单纯关注发展的观点,应强调有质量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追求统一的、和谐的发展。政府在规范公司行为时,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不能对公司破坏环境的行为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甚至地方保护。如任其发展,结果既会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还会严重影响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其二,调整环境伦理的宏观背景。国家应顺应环境伦理的要求,从宏观上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应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于环境破坏尤其是公司环境犯罪要有整体的对策,制定并完善保护环境运行机制,使综合决策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首先,在立法与司法上,应强化环境立法的总体性,进行跨部门的统一规划,将原来分散的环境犯罪单行法与附属法进行归口统筹。在司法上要协调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同时,在严密环境法网的基础上,明确职能划分,矫正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避免放纵公司环境犯罪。其次,国家充分利用市场自身的功能,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宏观的调节作用,引导、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再次,在社会舆论方面,应大力倡导环境伦理观念,开展公司的环境法制与环境伦理教育,使之成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内化为公司的基本价值观,对公司的日常行为决策发挥影响。同时,公司形象的形成源自于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导向可以使公众形成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念,成为评价公司行为的标准之一,对公司行为发挥着舆论监督与行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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