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和经济规则与伦理通常是有着严格界限的,但这是就规则的适用与遵守而言的,是以规范之内的角度来看的。而订立规则时必须是在规范之外,从更宏观的视野来观察,其目的本是要从近乎混沌朦胧的伦理规范中划出一条清晰的规范边界。因此,如何划界、如何制定规范自然要受到伦理的极大影响。公司的经济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过程是对公司行为划界的过程,直接关乎公司的生存条件。因此,立法者必须要充分考虑其中的伦理要求。
(一)伦理路径的内容与价值
改革开放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带来观念上的巨大冲击,其中利与弊并存。一方面,权利、平等、自由等观念逐步确立,人们的物质财富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国家鼓励藏富于民;另一方面,社会上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利益至上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在实践中出现了公司只讲经济利益不管社会效益,公司不正当竞争和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问题,社会伦理在一定领域出现了失范的状态。上述问题在外观上属于经济、法律问题,但在更深层次则属于伦理问题。“法和伦理本来是互相关联的秩序,在本质上法只能是伦理性的东西的主张。”[10]因此,规范公司的行为,治理公司犯罪现象,不能忽视伦理的建设。否则,不论是经济规则还是法律规范都将失去道义的基础,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从而无法发挥其效用。
之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仍需强调伦理的价值和作用,在于伦理对于法律的修正与补足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如此。无数的社会实践早已证明,单靠法律并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法律无法行使的盲区,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永远不可能是完备的。同时高昂的法律成本会使某些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而伦理作为一种补足性的社会替代机制,就体现出其作用。“在法律制度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伦理道德可以制约经济人不择手段地从事个人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的谋利活动的倾向和行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相对有效的维持。”[11]从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上看,“公司道德应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12]同时,伦理与公司对经营业绩与效益的追求并不矛盾,“伦理行为对公司的长期成功至关重要,非伦理行为将导致公司长期绩效下降”。[13]对于公司行为的伦理要求,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可以说,没有经济行为的伦理约束,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都出现了严重违反伦理的问题,波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且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桔,这使社会不得不再次把希望寄托于伦理功能的发挥。从公司犯罪治理的角度看,相关的伦理可以分为公司自身的伦理与公司所依存的社会的伦理;公司自身的伦理又可以细分为公司的组织伦理和公司成员的职业伦理;公司所依存的社会的伦理又可以细分为经济伦理与环境伦理等内容。
(二)公司自身的伦理路径
其一,完善公司的组织行为伦理。组织层次的公司伦理主要用来解决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伦理准则的问题。“公司内部问题最常见的困惑是:在公司总目标前提下,各个部门总是存在对本部门‘子目标’追求的偏好。当这种偏好强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将构成对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威胁。……而治理结构对于这类非合约性部门关系的整合往往是缺乏有效性的,这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依赖于组织中的部门行为准则,从而依赖于公司伦理观对部门行为的约束程度。因此,治理制度并不能覆盖公司内部的全部问题和问题的所有方面,这意味着公司伦理在治理公司内部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渗透效应。我们称之为公司伦理的‘内部问题治理效应’。”[14]对于大型公司而言,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分支机构或是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很多大型公司都采用了事业部制或类似的制度,在公司中,这些部门具有极高的独立性,虽然从总体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然要公司来承担,但是高度的决策自由使得公司难以全面掌控。对此,除了在内部管理与决策机制上加强监督之外,完善公司组织行为伦理,进行相应的组织行为伦理培育不失为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