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剥离不应由公司承载的社会负担。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企业在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同时,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企业不仅是经济主体,更是社会管理的单位,负担着住房、医疗、教育、就业以及保安等众多的社会职能,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去,这些社会职能基本是由企业通过福利制度实现的,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基本上延续了这种思维定势,将本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职能过多地转嫁给了企业,造成企业机构臃肿、负担沉重、效率低下的后果。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上述这些社会职能是应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的,是社会保障的范围,而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唯有如此,企业才能轻装上阵,单纯地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承担起本应该负担的职责,剥离不应由公司承载的社会负担,这样才有利于市场平等竞争环境的实现。
其二,明确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可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依然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为避免社会责任的过于泛化,学者曾将公司社会责任分为四大类。即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期望责任。公司的经济责任,指公司的首要任务是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在社会看来反映了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公司的法律责任,指公司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的伦理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社会所期望公司履行的责任。慈善责任属于公司自愿的责任。慈善责任是社会希望(desired)公司做到的,如公司捐款、支持教育、志愿活动等。[7]上述四种责任类型基本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全貌。经济责任是从经济角度对公司行为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项强制的社会责任,因为遵守法律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其范围不仅包括公司应当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还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在民法意义上,合同本身就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伦理责任要求公司不但要遵守法律的约束,还应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如避免不正当行为、顺应法律的精神、视法律为行为的底线、按高于法律的最低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作道德表率等。至于慈善责任并不是伦理上所要求的,但社会会以某种肯定的方式鼓励公司进行慈善行为。
其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与落实。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公司的经济责任基本走向正轨,市场可以对公司产品与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需要改善的是对于垄断产品的生产和价格进一步规范,使之符合社会期望。同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打击强迫交易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强化公司的经济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目前需要解决的是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的问题。公司的伦理责任是目前急需加强的领域。随着公司行为的深入和社会对公司期望值的增加,对公司的伦理要求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具有相通性,当某种伦理要求强烈到一定程度时,将会从非强制性的责任转化为强制性责任。公司的慈善责任是需要大力提倡的责任,不但要从社会舆论氛围上提倡,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加以引导,如对于公司慈善行为与公司税负挂钩等。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慈善捐款已经占到国民经济总值的30%以上,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其意义和作用十分突出。
二、公司犯罪治理的伦理路径
“伦理(ethics) ”源于希腊语“ethos”,含义为品性与气凛以及风俗与习惯。就其在中国的词源含义看来,“伦理是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8]对于伦理与道德的含义,黑格尔区分了“道德”与“伦理”的用法。他认为,“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因而,“伦理”比“道德”要高,“道德”是主观的,而“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抽象客观意志和同样抽象的主观个人意志的统一。……不过,一般说来,“道德”与“伦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作为同义词的。它们有微殊而无迥异。除了在某些哲学家那里之外,这对词在后来的用法中也更多地是接近而不是分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