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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域外的公司犯罪治理路径

  

  (二)市场信息合理流动机制的完善


  

  完善市场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为了能够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必须满足市场信息的充分共享条件。信息有效流动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市场风险与成本,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完善市场信息合理流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缓解获取信息渠道的不对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完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以官方为主体,建立起基本的公共信息平台,包括各级政府掌控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官方信息具有权威性和全局性的特点,是市场信息的主体。因此,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建立起完备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方便市场主体查询与使用。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在信息录入与登记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管理的细化,方便相关人查询。对于治理公司犯罪而言,可以发挥有效作用的有公安、工商、税务、海关、财政、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以及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企业合法或违法记录、不良行为以及资信纪录,既可以避免潜在的受害人受到侵害,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又可以给有犯罪记录的公司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其二,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建立以行业为主体的同业征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对内,行业协会对企业自身的信息建设予以指导;对外,要与官方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建立沟通渠道,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局面。


  

  其三,政府大力引导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信息机制建设。社会中介机构是市场最大的信息源,具有来源广泛、信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但也存在良莠不齐、芜菁并存的状况。对此,政府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信息机制建设加以规范,使之正规化、制度化,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工具手段上,要充分利用新兴技术手段,利用网络资源,提高信息的查询与使用效率。


  

  (三)公司信用评价体系的营建


  

  公司信用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和信誉程度的综合反映,代表了企业形象的重要方面。公司信用是通过公司经营策略、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资金运行、市场表现等方面形成的公众形象。公司信用是相对人了解公司的最主要途径,是相对人对公司作出具体判断的直接依据。对于公司自身而言,良好的公司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客户对公司的合作信心,增加公司的合作机会和成功概率。对于公司外部而言,公司信用评价的透明化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大经营透明度,降低市场风险,从而有效抑制公司犯罪的发生。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公司信用评价系统,相对人了解公司基本上是从工商登记记录等入手,但工商登记的粗略性质和滞后性致使相对人可以了解的信息十分有限,更难以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对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信用水平无法真实地反映。并且,工商登记检查以年度为单位的做法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相对人从中很难获取对其有价值的公司信息。目前,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公司信用评价系统基本上是民间性质的信用评价系统,这类系统多是从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为配合网上交易平台建立的。虽然其更新速度较快、信息资源较多,但是缺少权威性与客观性,影响了该系统效用的发挥。因此,其意义更多是补充性质的。有鉴于此,建立起以官方的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系统为主导的、以民间信用评价系统为补充的公司信用评价机制十分必要,对提高市场经营的效率与公司犯罪治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的营利性是第一位的,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5]“公司应该成为‘谋利’与‘取义’的辩正统一体。”[6]笔者基本上支持第二种观点。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和动力,公司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理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必须考虑公司作为社会主体所应承担的使命。在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发展阶段的历史时期,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使公司承担其应负的社会使命,对于公司犯罪治理尤具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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