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域外的公司犯罪治理路径
丁英华
【摘要】公司犯罪的治理既要有法律的对策,还应探索法律视域外的路径。在市场导向上,可采取规制市场无序竞争、完善信息合理流动机制、营建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与合理分配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在伦理规制上,可针对公司的自身伦理、经济行为伦理与环境伦理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犯罪治理;市场路径;伦理路径
【全文】
公司犯罪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伦理等众多的领域。对于公司犯罪的治理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的视域,还需要着眼于更广泛的领域,采用更加综合的办法,发挥合力的优势,以实现治理公司犯罪的目的。在我国改革开放日益引向深入的今天,充分发挥市场对公司行为的引导作用和伦理对公司行为的制约作用是法律视域之外的可行路径。
一、公司犯罪治理的市场路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环境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如美国学者默顿认为,当市场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时,公司在无法以正当手段实现其目标的情况下,就可能会转而寻求其他的非正当手段,从而诱发公司犯罪。[1]因此,公司生存的市场环境状况对于公司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整治市场环境,是公司犯罪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对策之一。市场对策属于广义的社会政策或是公共政策[2]的范畴,而“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3]制定并有效施行合理的市场对策,对于治理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的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无序竞争的规制
作为生存于市场中的社会主体,公司面临着与市场其他企业的竞争,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无序的竞争会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调,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形成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主要是在生产资料、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份额等方面,这些都是公司存续所必需的生产要素。
第一,完善市场竞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设立基本“游戏规则”。为市场运行设定规则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与责任,国家在设定规则时,不但要在规则中具体明确公司的行为规范,还要明确违规的法律后果,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的法规、政策多存在过于原则、宣誓性的规定,不利于具体实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则、恶意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要坚决整治,严格执法,使公司不敢轻易越轨。对于执法中的执法惰性与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查处,避免权力寻租与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
第二,合理地安排公共权力,为公司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公共权力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影响,合理地安排公共权力,为公司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对于预防公司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唯有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改变现有公共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方式,才能使政府、公司在市场秩序中准确定位,营造出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使公共权力逐步退出配置资源的领域。在市场可以合理安排的领域,尽量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干预。公共权力更多地表达于宏观领域,体现为服务的性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明确和保护产权,制定、监督和裁判市场规则的执行,依法行政,使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进而真正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经济社会环境的维护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
第三,采用合理的方法逐步消除垄断现象,减少政府保护行为,使市场主体能够在更广泛与更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垄断行为的存在会严重破坏市场主体的生存环境,恶化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市场主体的机会平等。因此,对于我国国有体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若干垄断行业和领域,政府要采用合理的方法逐步消除垄断现象,减少政府保护行为,使公司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会导致市场的地区壁垒和地区分割,使企业的生产要素难以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最终无法形成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水平,致使市场失灵。为此,国家也应从全局考虑,对各类妨碍公司正当经营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予以有效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