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不成熟,极易引发不当炒作。现阶段,面对刑事犯罪高发频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重压力,一方面,侦查人员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执法观念仍然存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有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谋略、讯问技巧以及依法收集证据的能力尚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技术与手段尚不适应犯罪手段现代化特别是职务犯罪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之秘密侦查等技术性侦查措施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等制度机制尚不健全,有的侦查人员不得不把案件突破放在获取口供上,否则,案件就破不了、诉不出、判不了。在相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证实自身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通常是一方否认刑讯逼供,另一方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居中裁判,庭审效果不好,往往成为社会炒作焦点,给公正规范执法带来不良影响。
(六)未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公诉人不得不在现有审查起诉期限内挤出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调查核实侦查取证工作。一旦被告方在庭审中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往往不得不申请法庭延期审理,以便对侦查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核实,使得庭审活动不当迟延。
(七)非法证据审理和案件实体审理合二为一弊端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合议庭先后进行非法证据审理与案件事实审理,侦查取证合法性审理与案件事实审理事实上合二为一,使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相互混淆,出现了先审侦查人员、后审被告人的尴尬局面,这既不利于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又严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质证与辩论。
(八)非法证据的裁决机制尚不健全。由于法院行政指导作用的加强,合议庭的职能受到削弱,法庭审理活动呈现庭上功能弱化、庭下功能增强的趋势;加之客观真实、实体正义仍然是民众对司法的主要价值要求,实践中合议庭通常未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庭裁决,而是将非法证据审理与案件事实审理合并进行,再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使证据合法性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裁决,给被告方、旁听群众带来诸多疑惑,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完善
基于以上分析,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启动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完善相应的程序规定,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