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还严重缺乏党依法执政所能够作为依据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其中很少有党依法执政所能依够依据之法律。原因是:(1)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人大例会上所作的报告所言,许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来进行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也是按这个标准衡量的。(2)“依法执政”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比“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对法律体系的要求高得多,因为,后者是对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并不要求必须有特定的法律,而“依法执政”则不同,它要求执政行为都有法律可依,没有相应的法律谈不上依法执政。(3)依法执政涉及党的各级组织与各级国家机关互动的广阔领域,在我国特定情况下,如果没有一部诸如《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政党法》之类的法律,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很困难。当然,也可用在宪法和许多有关法律中加入相关条款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过那样做或许操作起来更复杂。
(五)依法执政还要求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方式,根据不同国家权力的性质,合理地区别对待之。在管理国家或社会方面,执政是比领导更为精致的方式。我国迄今为止在党对不同国家机关或公共事务的领导方式上,还存在着不考虑不同领域的特点而一刀切地处置的倾向。实际上,法治国家政党执政的基本经验之一,是直接控制代议机关多数,直接掌握行政机关,但对法院等司法机关,则是采用间接的方式来控制,其中主要是控制推荐和任职批准环节,其它方面是放手的。或许,我国目前对司法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还缺乏认识。对司法特殊性缺乏认识的后果,是事实上使得司法机关得不到应有的独立性,并使得司法趋于行政化;对司法重要性缺乏认识的结果,是党的组织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的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工作人员的党内地位大大低于其所推荐的同级行政机关首长。
(六)依法执政还要求改革现行政治资源的掌控和分配方式,甚至要向社会释出一些并非十分重要的资源,并由竞争机制来实现对这些资源的分配。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执政行为依法公开处理。在依法执政的条件下,现在原本就很突出的政治资源分配不公和绝对垄断带来的问题都将会被凸显出来并被放大。所以,要落实依法执政,党对政治资源的掌控和分配方式必然要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