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真正取得执政地位并开始执政,是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事情。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规定即将成立的新政权“以工人阶级为领导”,没有提及执政一词。但从《共同纲领》的具体规定看,领导实际上就是执政,而从此后中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实际范围看,“领导”一词的含义,不仅包括了各法治国家执政党通常管理的公共事务的全部内容,还包含了许多按法治标准通常不属于执政领域的事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差不多30年间,中国共产党很大程度上沿袭并发展了自己在战争年代管理军队和根据地社会事务的一些做法,形成了以“以党治国”为基本特征的一套领导方式。“以党治国”的突出特点,就像邓小平在上世纪40年代批评的那样,是党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权高于一切,党的机构和领导人不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也不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来管理,而是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党治国”通常并非不要法律,而是往往将法律撂在一边,按自己随时可以修改的政策办事;“以党治国”一般也不是没有设立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只是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往往越俎代庖任意行使依法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或前者直接指挥命令后者按自己的意志处理具体事务。这种人治风靡的状况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给国家、人民和党本身带来了深重灾难。
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法律生活领域展开拨乱反正,初步总结了此前人治风靡的教训,朝放弃“以党治国”、转向依法执政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届全会还要求,“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执政党模范遵守法律是关键。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
如果说1982年党章的上述规定只要求党遵守宪法和法律,那么,中共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实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并主导其入宪,就已经实际上对自己提出了依法执政的任务。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以当时已有的民主法制建设成就为依托,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建设奋斗目标。这一要求经中共中央建议,于1999年3月以第13条修正案的形式写进了宪法总纲部分,并于2002年11月写进了中共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此举表明,党不仅从纲领、道义和逻辑上对依法执政作出了承诺,还通过主导修宪的形式将这一承诺转变成了受宪法约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