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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及其规制

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裁决职能及其规制


陆伟明


【摘要】在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公共行政的理念和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解纷行政重要手段的行政裁决应当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仅应当完善其制度本身,而且应当拓展其领域。就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而言,除了应重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应当关注行政裁决的基本内涵、司法化、概念的转换等基础性问题。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解纷行政;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全文】
  

  一、行政裁决该何去何从


  

  通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1}。在我国,行政裁决是行政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也是实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传统理论一直认为,“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也是现代行政表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行政裁决的产生和发展适应和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职能分工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历史发展的一种趋势。”{2}然而,从行政实务领域来看,行政裁决制度并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同,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案件能够由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机关也对于履行法定的裁决职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定。总体来看,我国行政裁决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裁决派生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其在现实情况下的合理性受到质疑。建国以后,我们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体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非常严密,市民社会没有生成的空间,大多数事项都首先甚至最终通过行政途径获得调控和解决。这样的理念很自然体现到了国家制定的法律之中,在我国较早期出台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当中都设置了一些“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裁决就是行政干预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日益分离,行政权逐渐退出了一些社会领域,社会及其成员的自主权利不断丰富和完善。根据“私法自治”的原理,政府最佳的角色似乎是“调停者”而不是“决定者”。民事主体对于相互之间的法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现在依然有不少法律规定了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与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公民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必须经过行政裁决这样的前置程序。但面对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人们不禁要问,行政裁决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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