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件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
夏勇
【摘要】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邓玉娇案件引出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问题。邓玉娇案件的基本事实表明,除非存在强奸,该案依我国刑法只能是防卫过当,至多免刑而不能免责。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以德国刑法衡量该案,在防卫过当情况下,邓玉娇仍然有机会获得免责无罪的结论。德国刑法第33条是罗克辛教授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体现之一。我国引进该理论还存在理念和体系的障碍。
【关键词】邓玉娇案件;防卫过当;客观归责理论
【全文】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在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水疗区杀死杀伤前来休闲的镇政府官员各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这是当时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的热点刑事案件之一。许多网友基于对吃喝玩乐且专横霸道的官员的愤怒和对受欺压弱女子的同情,都希望她无罪。然而,司法不能依感情得出结论。该案事实如何?根据我国刑法邓玉娇能否解脱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践应不应该存在、能不能够存在让邓玉娇这样值得同情的杀人者无罪的规定?本文试图结合这一案件来探讨出自域外的客观归责理论与本土刑法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从案件事实的两个版本看邓玉娇免责的途径
从媒体报道来看,当地公安局最初向县政府通报的案情与当时在网络上公开通报的案情并不一致。由于两种案情关系到认定结论和本文讨论的问题,故先展示如下:
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的警方初步调查情况:5月10日晚7时30分左右,死者邓贵大(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伤者黄德智(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和同事邓某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梦幻城”休闲。在二楼一间休息室,先进门的黄德智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21岁)正在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气愤地质问:“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争执中,邓玉娇欲离开。随后进来的邓贵大说:“怕我们没有钱么?”便从衣袋里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欲再次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沙发上。邓玉娇欲从沙发上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5月11日,邓玉娇被警方刑事拘留。巴东县警方称,邓某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另据介绍,邓玉娇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的药品。经体检和询问其父,患抑郁症的可能性较大。[1]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当地政府网上通报的案情:当晚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误认为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并继续与之争吵。邓贵大闻声进入,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因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后,因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2]
根据已经通报过的情况来看,事关邓玉娇能否免责的法律焦点已经显现出来。正如一些网友所分析的那样,根据第一种案情,将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炫耀有钱、将邓玉娇两次按倒在沙发上等联系起来,能够认定邓贵大实施的是强奸(未遂)行为,与此相对,邓玉娇的行为可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法律根据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网友同时认为,根据第二种案情,将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黄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另两名服务员对争执的劝解、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等联系起来,难以认定邓贵大实施强奸,而只是发生争执,邓玉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是故意杀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