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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的困局与出路

  

  (二)中国对国际社会已经作出加强包括行政司法审查在内的郑重承诺


  

  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中,明确在“司法审查”一节作出承诺,中国将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这种审查庭应该公正,并独立于被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且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果初始上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中国将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tribunal)、联络点和程序,来审理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这种承诺就内涵着加强行政司法审查的机构与相关制度的建设的内容。认真履行这种承诺,必然会加快和增强中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速度与力度。


  

  (三)研究和借鉴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包括行政司法审查在内的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路径,就包含应加深对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特别是法、英、美等国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中国作为后发的行政法治的发展中国家,其法学术界特别是行政法学术界三十年来在这个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这个领域的比较研究,吸取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择其善者而借鉴之。这自然也是国际化路径的题中应有之意。


【作者简介】
陈云生,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被系统整理出来的案例有33个。
马锡五是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的一位人民法官,因他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审案,为普通民众排难解纷,因此受到民众称赞,也被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所肯定和推广,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参考文献】{1}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18-436。
{3}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三章,第二节。
{4}许崇德.“关于‘宪法司法化’这个提法”[N].北京日报2006-7-10(17)。
{5}何兵文.南方都市报[N]. 2007-11- 3;转引自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N].南方周末,2008-9-18(E31)。
{6}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N].南方周末,2008-9-18(E31)。
{7}罗豪才.行政法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32。
{8}马怀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4-25. {9}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9-42。
{10}王学辉.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92-393。
{11}刘俊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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