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统一法从起草、通过到采纳,每一步都显得十分艰难,但仍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其成立后的100多年间,已经颁布了200多个统一法,其中有100多个被一个以上的州采用。[7]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不仅起草统一的州法草案,也为州立法机关提供指导性的法律范本。如会议起草的行政程序法已被多数州修正并制定成为法律。在这些范本的引领下,各州的法律差别逐步缩小。
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CommitteeonSuggestedStateLegislation)是州政府委员会(CouncilofGovernment)的一个下属委员会,负责收集和整理各州已经实施的法律,并将各州推荐来的比较有价值的法律编纂成册,提供给各州的立法机构作参考,使各州在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完善本州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各州法律的统一。[8]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的出版物《建议性州立法》(SuggestedStateLegislation)每年出版一卷,其内容为经过筛选的各州提交的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有所不同,《建议性州立法》是为有意在某一领域立法的州政府官员提供借鉴,或者作为了解各州所关注领域的指南。[9]
(二)州际协定
州际协定(InterstateCompact),顾名思义,就是两个州或者多个州之间的协议,缔约州受协议约束,就像商业交易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一样。州际协定起源于北美殖民地时代,用于解决殖民地之间的边界争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州际协定已成为一个多样化的机制:可以用来协调各州提供的服务和规章政策的规定,联合进行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立新的地区政府实体,还可以通过签订州际协定的方式制定同样的法律,在50个州建立共同的政策,从而否定了国会在这一问题上立法的需要,如1960年起草的《关于州际收养中儿童安置的州际协定》、1963年的《州际驾驶证协定》。
由于“州际协定就是州让渡部分主权与其他州签订的协定”,[10]因此,州际协定的缔结程序,尤其是协定的磋商,与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有些相似,一般说来,州际协定的缔结需要经过三个环节: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暂时性的协定—提交州立法机关批准—如果协定是政治性的,取得国会的同意。在协定提交相应州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之前,需要就有关重要的行政、财政、物质和技术问题进行磋商,并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州际协定同时具有合同和州法的性质。[11]州际协定作为州之间的协议,首先具有合同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缔约州必须受到他们所同意的协议条款的拘束,州际协定一旦生效,就不能被成员州单方面修改或废止,除非州际协定本身允许这样做。如果作为成员州的一方违反或者没有履行协定的条款,另一方可以向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起诉。[12]同时,州际协定还具有州法的性质,州际协定需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并被收入州的法典(法律汇编),而且如果获得国会批准的话,还可以收入全国的法典。因此,州际协定具有制定法的效力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