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
饶常林;常健
【摘要】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协作主要集中于规章冲突的事后解决机制,欠缺规章制定之前的事前协作。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以及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理念和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机制,需要健全行政协议制度、政府间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成立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委员会。
【关键词】区域行政立法协作;行政立法;州际立法协作;州际协定
【全文】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传统行政立法体制提出了挑战。面对区域内多个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加强区域行政立法协作,建设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制环境,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在分析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状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机制的建议。
一、现实问题: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行政立法协作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但考虑到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上的不平衡性,为了便于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的需要和特色执行法律,安排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立法权,即制定地方规章或政府规章的权力。这种因地制宜的地方政府立法虽然满足了不同地方的不同需要,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地方立法的差异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可能带来仅从本地区特殊性考虑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法治的推进形成一种以地域为中心的分割现象”,[1]造成地方行政立法的分散化和碎片化。特别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我国地区间的经济互动日益频繁,联系日益紧密,区域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地方行政立法碎片化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各地对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造成执法不公,不利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如道路运输车辆收费各省高低不同,一些车主钻空子,到收费低的省市给车辆落籍,却在另一些省市的公路上长期运行,产生了不公平现象,也不利于区域交通一体化的发展。
(2)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在政府规章中设置贸易壁垒,限制外地商品流入,给地方保护披上合法的外衣,严重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